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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字第0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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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男,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欧某某之母。被执行人马某某,女,职工。

本院执行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489号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2年12月19日应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某某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支付2013年5月份以前的孩子抚养费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已履行孩子抚养费2400元,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3年5月份以前的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五堂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