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生于1977年8月3日,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职工。被执行人王某乙,男,生于1979年5月2日,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职工。
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甲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已生效的(2011)凤翔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本次执行标的为45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凤翔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亢哲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赵五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