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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仁清与田维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高执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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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仁清,女,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人和办事处马庄村**。被执行人田维中,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尹集镇王庄村

王仁清与田维中离婚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做出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仁清于2013年9月20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田仁清放弃近期探望孩子的权利,在高唐法院另行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现该案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和旺执行员韩保仁执行员李忠文

书记员:刘善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