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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袁某申请恢复执行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晋法执字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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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某,女,1961年11月17日生,农民,住晋宁县晋城镇。被执行人:段某某,男,1961年02月28日生,住晋宁县晋城镇。

申请执行人袁某依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昆民终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及晋宁县人民法院(2000)晋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案执行标的为1276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8610元,尚欠4150元。在执行过程中,余款4150元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昆民终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及晋宁县人民法院(2000)晋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雪飞

书记员:李俊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