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农民。被执行人汪某,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某于2015年1月14日已自觉履行了给付女儿王战4000元抚养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2)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汪某给付女儿王战2014年度抚养费4000元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祖鉴审判员:胡厚汉审判员:张晓哲
书记员:谢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