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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某与汪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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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农民。被执行人汪某,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某于2015年1月14日已自觉履行了给付女儿王战4000元抚养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2)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汪某给付女儿王战2014年度抚养费4000元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祖鉴审判员:胡厚汉审判员:张晓哲

书记员:谢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