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身份证号:4203211983********。被执行人张某乙。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5日作出(2011)张湾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甲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总额为3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书面申请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张湾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某乙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熊伟
书记员:柯有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