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靳银明,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郭国田
书记员:裴利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