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孔山
书记员:裴振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