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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民初字第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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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78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宋某某,女,汉族,1975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孔山

书记员:裴振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