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彦瑞,清丰县司法局马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某某,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俊奎
书记员:贾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