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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史某某诉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民初字第1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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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某,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彦瑞,清丰县司法局马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某某,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俊奎

书记员:贾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