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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吴开热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清英法刑初字第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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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开热,男,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英德市。因本案于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2014年6月27日英检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开热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朝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开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吴开热伙同吴开为、吴开陆、吴开闹、吴开胜、吴基财,各自携带手锯,去到英德市青塘镇建新村委会曾屋村长尾塘山盗伐金清远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种植的桉树,然后用吴开闹的拖拉机将木材中转到山脚下鱼塘边,并于当晚由吴开为驾驶的货车装运,准备到青塘镇销售,途经青塘镇旧公路时被民警查获。后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英德市青塘镇建新村委会曾屋村长塘尾山被砍伐林木蓄积为4.3492立方米(折木材2.6095立方米)。被告人吴开热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还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吴开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吴开热伙同吴开为、吴开闹(二人已判刑)、吴开陆、吴开胜(二人在逃)、吴基财(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各自携带手锯,窜到英德市青塘镇建新村委会曾屋村长尾塘山,盗伐金清远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种植的桉树。当晚由吴开为驾驶吴开闹的拖拉机将木材运转到山脚下鱼塘边,准备到青塘镇销售,途经青塘镇旧公路时被民警查获。后经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林业工程师鉴定,被砍伐林木蓄积为4.3492立方米(折木材2.6095立方米)。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缴获的被盗林木;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图、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黄某、龚某生、吴某忠的陈述;同案人吴开为、吴开闹、吴基财的供述;被告人吴开热的供述;与本案相关的林权所有证、林地承包合同;被砍伐林木鉴定报告、调查表、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鉴定意见书;本院(2013)清英法刑初字第115号和第229号刑事判决书。上述证据被告人吴开热无异议,且来源合法,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开热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结伙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本院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恰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开热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燕华人民陪审员:华宝莲人民陪审员:卢志娟

书记员:刘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