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丽与李根劳监护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山法执字第00012-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丽,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根劳,男,汉族,农民。

原告李丽与被告李根劳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山民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丽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由李根劳将李炜钵交由李丽抚养;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根劳负担。本院中村人民法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被执行人李根劳谈话做工作,孩子李炜钵已由申请执行人李丽于2014年1月14日领走抚养。同时,申请执行人李丽对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山民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俭审判员:赵虎审判员:薛怀山

书记员:李昌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