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秀芳。委托代理人杨荣。被执行人白建军。
杨秀芳申请执行白建军监护权纠纷一案,权利人杨秀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08)三民初字第000345、0010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0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被执行人白建军收入(股权转让款)810400元及利息,现已提取已到期的500000元(股权转让款)并已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标的500000元,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29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高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