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傅世华,男,汉族,出生于1936年12月12日,重庆市开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2006年5月16日作出(2006)开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傅世华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对该犯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4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傅世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罪犯傅世华陈述、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傅世华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傅世华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傅世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傅世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日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川审判员:张世伟代理审判员:李遇贵
书记员:杜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