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游黑汉,男,生于1949年6月6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邻水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黑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罪犯游黑汉2011年8月26日送入监狱改造,应于2014年5月2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游黑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96分,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游黑汉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96分。上述事实,有四川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游黑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游黑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洁审判员:户娆人民陪审员:魏建英
书记员:吴学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