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添智,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汉族,初中文化。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0)南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添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8日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以罪犯张添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添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添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添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32年9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启斌代理审判员:何映江代理审判员:蒋艳
书记员:李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