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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兴冰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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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猥亵儿童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赵兴冰,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碚法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兴冰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1年7月26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4年10月10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赵兴冰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兴冰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兴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兴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学文审判员:李庆代理审判员:吴宝山

书记员:张霁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