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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伟淼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石刑执字第0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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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爆炸文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伟淼,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辛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淼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3年11月27日报送我院提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受到记功奖励,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伟淼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无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接受改造,认真学习成绩优良,能够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及同监室罪犯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伟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达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伟淼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玲审判员:安勇代理审判员:任立新

书记员:孙世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