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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陈美银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达中刑执字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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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爆炸文书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美银,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5日,四川省大竹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大竹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美银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罪犯陈美银2011年6月24日送入监狱改造,应于2021年8月1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陈美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13分,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美银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13分。上述事实,有四川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美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美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洁审判员:户娆人民陪审员:魏建英

书记员:吴学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