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长云,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08)涞刑初字第01-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长云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罗长云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09)保刑终字第20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长云在服刑期间,于2009年12月30日至2013年7月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长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厂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谷莉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