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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康素强非法制造、储存、运输爆炸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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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爆炸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康素强,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定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曲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素强犯非法制造、储存、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康素强及同案被告人康双喜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保刑二终字第00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康素强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1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康素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郑东

书记员:黄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