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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体军盗窃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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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爆炸文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肖体军,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川南监狱服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9日作出(2003)威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体军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7年4月、2010年10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十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肖体军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体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积分191.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肖体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体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静审判员:陈西苓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