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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尤来龙犯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14)黔东刑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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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尤来龙,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布依族,中专文化,工人。原住都匀市剑江北路********,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黔南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来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已缴纳)。于2009年2月13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9月29日经本院减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0日至2022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尤来龙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尤来龙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