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平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蕾,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申请执行人叶平生与被执行人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的(2013)外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平生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叶平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蕾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王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的未履行标的为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外执字第8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叶平生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蕾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伟审判员:苏长友代理审判员:张世清
书记员:曹立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