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洪滢,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东风制药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法定代表人曲玉鸿,职务,厂长。
申请执行人贾洪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东风制药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外民三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洪滢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洪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东风制药厂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哈尔滨东风制药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3)外执字第7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贾洪滢如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东风制药厂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卯元审判员:苏长友审判员:赵越
书记员:曹立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