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兰芹,女,汉族,1957年10月5日生。被执行人芦红斌,男,汉族,1975年8月5日生。
本院在执行李兰芹与被执行人芦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惠民二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兰芹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芦红斌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武建国审判员:弓永亭
书记员:冯永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