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东方,男,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靳金生,男,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东方与被执行人靳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东方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靳金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弓永亭审判员:武建国
书记员:冯永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