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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东方与靳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惠执字第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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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东方,男,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靳金生,男,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东方与被执行人靳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东方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靳金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弓永亭审判员:武建国

书记员:冯永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