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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福山与侯年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惠执字第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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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福山,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年胜,男,1973年1月2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杜福山与被执行人侯年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杜福山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侯年胜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武建国审判员:弓永亭

书记员:张文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