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顺耀。被执行人陈峰山。被执行人杨欢。
申请执行人周顺耀与被执行人陈峰山、杨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顺耀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陈峰山、杨欢返还申请执行人周顺耀借款75,000元、案件受理费1680元、执行费10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景杰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