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明寰。被执行人兰仁文。
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民初字第3600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人之申请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过程中,依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兰仁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6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00元(未交纳)。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兰仁文在银行存款每月1,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第360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金洪刚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