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丛桂花。申请执行人丁红翠。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兴隆加油站。投资人潘广慧。
申请执行人丛桂花、丁红翠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兴隆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季四海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