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海平。委托代理人:权世斌。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兴隆加油站。投资人潘广慧。
申请执行人王海平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兴隆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海平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景杰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