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国良,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蔡喜亮,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国良与被执行人蔡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3)涵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3年8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2013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3)涵执行字第1134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月15日扣划到被执行人蔡喜亮银行存款2014元,扣除诉讼费78元、执行费115元,已支付给申请人1821元。除上述银行存款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3)涵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元阳执行员钟丽秀执行员翁智伟
书记员:陈明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