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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钦茹与杨斌、郑慧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涵执行字第13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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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钦茹,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杨斌,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郑慧敏,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钦茹与被执行人杨斌、郑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3)涵民初字第366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3年10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杨斌有一辆汽车(闽B*)。2013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3)涵执行字第1391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斌所有的闽B*汽车一辆,因该车目前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除上述车辆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3)涵民初字第36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廷赟执行员钟丽秀执行员翁智伟

书记员:陈明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