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颜朝彬,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敏,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锋琴,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朝彬与被执行人林敏、黄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3)涵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3年10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2013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2013)涵执行字第1380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月25日扣划到被执行人林敏、黄锋琴银行存款共计3268元,扣除执行费875元,可支付给申请人2393元。除上述银行存款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3)涵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郑坤和执行员钟丽秀执行员翁智伟
书记员:陈明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