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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玉琴与林玉成、陈瑞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涵执行字第2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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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玉琴,女,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玉成,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瑞金,女,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玉琴与被执行人林玉成、陈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民终字第61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3年1月至2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林玉成有一处房产。2013年7月19日本院作出(2013)涵执行字第279-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林玉成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林柄村一组的底层靠南房产一间及其应份土地【集体土地证号:H110**)。上述房产正在异议审查中,除上述房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民终字第6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天雨执行员林晨执行员翁智伟

书记员:陈明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