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国顺,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李金銮,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赛娟,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顺与被执行人李金銮、林赛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2)涵民初字第299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3年11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11月18日,本院作出(2013)涵执行字第1486号执行裁定,将(2013)涵执行字第1485号执行案件并入本案,予以合并执行。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2)涵民初字第2998号、29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元阳执行员钟丽秀执行员翁智伟
书记员:陈明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