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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郑小娟与豪允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思执行字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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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小娟,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豪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柯士甸路**富好中心13字楼,驻厦门办事处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西堤别墅22号。法定代表人陈清世,董事长。

本院依据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思民初字第80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根据(2013)思民初字第800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豪允投资有限公司应协助申请执行人郑小娟办理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西堤别墅22号房产的交易过户手续;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豪允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8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晓龙代理审判员:吴颖代理审判员:罗彬

书记员:李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