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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左海萍与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1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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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左海萍,女,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2)河民调初字第03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期间,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执行员薛兆执行员刘淼

书记员:朱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