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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洪军与赵莹、朱天依、张彦珍、朱子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笫0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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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洪军,男,1967年1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莹,女,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天依,女,2009年1月22日生,汉族,学龄前儿童。被告张彦珍,女,1942年1月19日生,汉族,退休职工。被告朱子皙,女,1995年6月14日生,汉族,学生。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万元,余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河少民初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何友成执行员王勇执行员刘淼

书记员:**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