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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尚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0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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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人尚进。被执行人蒋伟。

申请人尚进与被执行人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河开民初字第245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尚进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伟给付借款1764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蒋伟无车无房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执行,等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河开民初字第24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淼执行员王勇执行员何友成

书记员:颜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