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申请执行人史XX,男原被执行人曹道明,男
原申请执行人史XX与原被执行人曹道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14日以(2004)靖执字第267号立案执行,于2005年1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原被执行人曹道明之妻张XX对该案执行行为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立案监督审查,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苏执监字第0050号函,指令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执行行为依法监督。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执行监督程序对(2004)靖执字第267号案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查明:史XX与曹道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3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03)靖民一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曹道明归还史XX借款本金6万元、承担利息14781元(计算至2003年11月8日),合计74781元,约期于2003年12月30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2910元、其他诉讼费87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4800元,由曹道明负担(史XX已交纳,曹道明于2003年12月30日前付给史XX)。因曹道明未履行义务,2004年4月14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史XX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靖江敬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查封的登记在曹道明名下的位于靖江市XX号房屋进行评估,得出重估价值为337824元。2004年12月7日本院委托泰州市骥江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含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当月23日拍卖成交。泰州市骥江拍卖有限公司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认定谭XX委托朱X竞买,以人民币34万元的价格竞得。2005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04)靖执字第267号拍卖结果通知书。次日本院分别向靖江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2004)靖执字第2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协助将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买受人谭XX。2005年2月谭XX持本院拍卖结果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另查,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涉案拍卖房屋委托评估时,评估机构遗漏评估面积52.2平方米。依据泰州市骥江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记录,拍卖房屋系实际买受人朱X于2004年12月23日以34万元竞得。2005年1月19日,朱X与买房人谭XX就拍卖房屋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竞拍房屋以56.6万元转卖给谭XX。朱X、谭XX与拍卖公司串通将《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买受人由朱X变更为谭XX。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瑕疵,依法应确认拍卖无效。一是该案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拍卖房屋委托评估时,评估机构违反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存在漏评失误,遗漏评估面积52.2平方米。该漏评错误降低了拍卖房产的起拍价,影响了拍卖结果。二是朱X、谭XX与拍卖公司串通将《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买受人由朱X变更为谭XX,导致房屋实际拍卖买受人与最终取得房产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于2004年12月委托泰州市骥江拍卖有限公司对登记在曹道明名下的位于靖江市房屋(含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无效。二、撤销本院于2005年1月25日作出的(2004)靖执字第267号拍卖结果通知书。三、撤销本院于2005年1月26日分别向靖江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04)靖执字第2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恢复(2004)靖执字第26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国芹审判员:蔡明义审判员:赵浩平
书记员:夏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