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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仲大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盱执字第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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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仲大勇,个体户。被执行人胡大海,个体户。

申请执行人仲大勇与被执行人胡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盱马民调初字第0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仲大勇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8212.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大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大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盱马民调初字第02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沈代银执行员郭艳春执行员赵会壮

书记员:钱晶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