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祝国俊。被执行人董成。
申请执行人祝国俊与被执行人董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盱桂民初字第0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祝国俊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709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祝国俊于2014年1月11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盱桂民初字第02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沈代银执行员郭艳春执行员张鹏
书记员:钱晶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