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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祝国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盱执字第0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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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祝国俊。被执行人董成。

申请执行人祝国俊与被执行人董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盱桂民初字第0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祝国俊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709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祝国俊于2014年1月11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盱桂民初字第02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沈代银执行员郭艳春执行员张鹏

书记员:钱晶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