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俞永进。被执行人赵媛。
申请执行人俞永进与被执行人赵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盱民调初字第004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俞永进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37.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盱民调初字第0043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沈代银执行员郭艳春执行员赵会壮
书记员:钱晶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