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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朱敬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盱执字第0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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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敬之,公务员。被执行人淮安宝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河桥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晓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朱敬之与被执行人淮安宝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盱桂民初字第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朱敬之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217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淮安宝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淮安宝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盱桂民初字第01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沈代银执行员郭艳春执行员赵会壮

书记员:钱晶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