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樊宝洪被执行人江苏天扬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钱威
申请执行人樊宝洪与被执行人钱威、江苏天扬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行异议称: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向异议人送达的(2013)盱执字第162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3)盱执字第16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天扬纺织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单位的保证金313000元,而上述保证金实为被执行人江苏天扬纺织有限公司向异议人缴纳的用于购买位于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内的“天扬纺织”项目土地的认购金。因暂无土地指标,尚未办理相关土地交易手续,但土地已实际交付给被执行人江苏天扬纺织有限公司占有、使用,因此上述认购金因土地的交付使用已作为被执行人江苏天扬纺织有限公司应付土地款转移为异议人所有,故异议人认为,盱眙县人民法院依据(2013)盱执字第162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3)盱执字第16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上述款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因此异议人要求盱眙县人民法院依法撤消(2013)盱执字第162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3)盱执字第16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樊宝洪称,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收取的“天扬纺织”项目土地的认购金。因暂无土地指标,尚未办理相关土地交易手续,尚未形成土地买卖关系。故该款仍为被执行人江苏天扬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盱眙县人民法院执行此款用来偿还被执行人江苏天扬纺织有限公司所欠我借款是正确的。经审查查明,江苏天扬纺织有限公司欲在异议人处购买土地,而向异议人交纳购买土地定金1059480元。因暂无土地指标,土地已实际交付给被执行人江苏天扬纺织有限公司占有、使用,但尚未办理相关土地交易手续。2013年12月4日,本院向异议人送达了(2013)盱执字第162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3)盱执字第16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天扬纺织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单位的保证金313000元。
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被执行人江苏天扬纺织有限公司因暂无土地指标,尚未形成合法土地买卖关系,因而上述定金(认购金)虽因土地已经交付使用,但不能作为被执行人江苏天扬纺织有限公司应付土地款而转移为异议人所有,异议人无证据证明其对本院要求其协助划拨的款项享有所有权,故异议人认为本院依据(2013)盱执字第162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3)盱执字第16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上述款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异议不能成立。异议人要求本院依法撤消(2013)盱执字第162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3)盱执字第16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求本院依法撤消(2013)盱执字第162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3)盱执字第16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沈代银审判员:周文斌代理审判员:赵学雷
书记员:葛家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