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传君,个体户。被执行人陆帅。被执行人朱端(晓)梅。
原告丁传君与被告陆帅、朱端(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2)盱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帅、朱端(晓)梅未按(2012)盱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原告丁传君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23200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传君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2)盱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宏杰执行员周文斌执行员陶涛
书记员:王笑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