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俞扬宝。被执行人蒋俊国。
关于俞扬宝与蒋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泰河民初字第0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俊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泰河民初字第08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丁新春
书记员:薛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