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史刚九,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尹志刚,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节华,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桂升,男,194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董连浩,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史刚九与被执行人尹志刚、李节华、李桂升、董连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史刚九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尹志刚、李节华、李桂升、董连浩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尹志刚的银行存款8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荆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